关于洛川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贯彻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8-04-12 08:33:57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张园

2016年7月,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延人社发〔2016〕103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落实情况:

一、政策贯彻,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1日起,完全按文件规定费率执行失业保费征收。

二、降低成果,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全县征缴失业保险费315613元,少征收失业保险费157806元;2017年度全县失业保险费征收399678元,少征收失业保险费199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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