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川县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贯彻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8-03-28 08:33:10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张园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延人社发〔2016〕103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不动外(机关及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基准费率统一执行0.2%),二至八类行业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生育保险。市本级生育保险费率在0.5%的基础上下浮50%,执行0.25%。县区级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超过9个月的,下调到0.25%;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未超过9个月的,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落实情况: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

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延人社发〔2016〕103号)文件,由于我县工伤参保单位几乎全部为一类行业(机关及全额供养事业单位)费率执行社平工资的0.2%,由财政承担;其它零星二至八类行业执行基准费率,未上下浮动。2017年度征缴111万元。

二、生育保险

我县生育保险一直以来,未实行统筹征缴,由财政按支拨付,年初预算,不足申请。2017年度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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