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川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省市驻洛相关单位:
《洛川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火情报告规定
1.6 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3 指挥体系
3 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响应
3.1 森林火险预警分级
3.2 预防监测
4 火灾应急处置
4.1 火情报告及处置
4.2 火灾扑救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运输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洛川县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处置和扑救森林火灾,保证火灾扑救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延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乡镇政府联合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林场)制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管理和处置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预案实施快速有效。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1.4.4 专群结合,统一调动。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群众扑火队伍为辅。县专业扑火队伍和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统一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乡镇(林场)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扑火队由乡镇防火指挥分部统一调动指挥。
1.4.5 平战结合,警钟长鸣。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险性大。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火情报告规定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火灾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厢寺川林场、黄连河林场以及各乡镇的天然林区、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等区域是我县森林防火的重点。以上区域发生火情,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其余乡镇、区域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一是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二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三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是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森林火灾;五是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六是市、县、乡交界地区威胁我县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七是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政府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3626119,并与社会报警电话110、119实行联动。
1.6 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火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扩大蔓延时,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1.6.1 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1.6.2 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
1.6.3 跨市、县的森林火灾。
1.6.4 燃烧时间长、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或松柏纯林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1.6.5 乡镇(林场)扑火力量不足,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应急处置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政府县长
政 委:县委副书记或县委常委
常务副总指挥:政府主管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林业局局长
总值班主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检察院、法院、县委办、财政局、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局、民政局、农业局、粮食局、交通局、畜牧局、经发局、供电局、气象局、电视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林场)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夯实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扑火准备、调动扑火力量、搞好后勤保障、研究制订扑火方案、传递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2.2.2 县防火办职责
2.2.2.1 指定专人负责值班、看守防火值班电话,确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乡镇(林场)指挥分部、市防火办通信联络畅通。
2.2.2.2 随时了解掌握火情动态和乡镇(林场)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兵力调配及火场气候、交通、道路等情况。
2.2.2.3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
2.2.2.4 负责收集、整理火情监测信息资料,起草、上报和下传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及上级指示和命令。
2.2.2.5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2.2.6 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
2.2.2.7 负责召集有关专家,根据火灾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及资源、交通、气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一线扑火战略、战术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2.2.3 成员单位职责
2.2.3.1 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搞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乡镇(林场)防火指挥分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乡镇(林场)防火指挥分部对市、县有关扑救森林火灾指示、命令的执行;拟定县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指示、命令和通知等。
2.2.3.2 武装部:负责做好全县预备役扑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和扑火技术训练;负责在各乡镇组织基干民兵扑火突击队,进行扑火演习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扑火突击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2.3.3 县林业局:在负责做好县防火办日常工作的同时,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传达和认真贯彻执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有关扑救森林火灾工作的指示、命令;根据火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后勤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2.2.3.4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编制全县年度森林防火资金预算及设施建设经费预算,确保防火资金按期拨付;负责检查、监督全县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的落实。
2.2.3.5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搞好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及火场药品供应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区卫生防疫。
2.2.3.6 县气象局:森林防火期内每天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为县防火办提供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和天气变化情况,对火灾现场进行卫星遥感监测,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2.2.3.7 县电视台、教育局: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和教育单位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2.2.3.8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认真做好森林防火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火信息畅通;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全县各种防火通讯设施,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现代化的通信信息服务;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火场应急通讯系统建设和使用,确保火场指挥信息畅通;对防火通讯、命令等,要按特殊通讯规定办理,不得延误防火信息的传递。
2.2.3.9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治安部门,及时组织县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火场交通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县检察院、法院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要提前介入,对火灾肇事者做到快审快判,依法及时打击。
2.2.3.10 县民政局:协调火灾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因扑救森林火灾致残致死人员的生活救济和抚恤等工作;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2.2.3.11 县农业局、畜牧局: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协同林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及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2.2.3.12 经发、安监、交通、供电部门:经发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基本建设发展计划;安监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交通运输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做好林区输电线路的防火安全防范工作。
2.2.4 乡镇、国有林场指挥机构
2.2.4.1 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分部
2.2.4.1.1 人员组成
政 委:乡镇党委书记
指 挥:乡镇长
副指挥:乡镇武装部部长或主管防火乡镇长
林场场长
林业站站长
成 员:参照县级森林防火成员单位组成形式和乡镇所辖单位的具体状况而定。
2.2.4.1.2 职责任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乡镇日常各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当发生森林火灾后,迅速掌握火情,及时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赶赴火场一线进行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订扑火方案,组织调动扑火力量,搞好后勤保障;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扑救森林火灾信息及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火灾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检查验收,处理善后等工作;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2.2.4.2 乡镇、林场扑火前线指挥分部
2.2.4.2.1 人员组成
指 挥: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火灾发生地乡镇长,林场场长
成 员:乡镇政府、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森林公安、派出所、林场场长、林业站站长等相关人员
2.2.4.2.2 职责任务
森林火灾发生后,立即赴火场前线,实地勘察火场情况,制订详细扑火计划和方案。组织动员扑火力量,落实扑火任务,明确划分扑火责任区。随时观察、掌握火场动态,保持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和扑救情况以及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火场变化情况,机动灵活地运用各种扑火战术,调整扑救方案,有效组织各种扑火力量扑灭火灾。检查、监督各扑火队火灾扑救情况及扑火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扑火一线扑火人员的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确保火场居民及扑火人员的安全。明火扑灭后,负责组织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待上级扑火指挥部验收合格,并下达撤离命令后方可撤离。
2.3 指挥体系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协调指导各乡镇(林场)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扑救组、火案调查组、指导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
2.3.1 信息联络组:统一负责现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文字材料以及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2.3.2 后勤保障组:保障扑火人员的饮水、食品、休息等工作。通知交警、通讯、供电、气象、医疗等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2.3.3 扑救组:制定科学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按方案实施扑火;安排人员留守火场。人员主要由熟悉火场情况、熟悉林区情况的人员及有关森林消防专业队负责人组成,并具体负责实施扑火工作。
2.3.4 火案调查组:火灾发生后,由森林公安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调查起火原因及肇事者,尽快破案。
2.3.5 指导工作组:由上级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帮助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剂扑火力量,组织协调扑火物资,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工作。
2.3.6 专业技术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森林火灾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森林火灾应急专业技术组。专业技术组参与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三、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响应
3.1 森林火险预警分级
县防火办和县气象局,根据气候变化情况、森林可燃物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发生状态,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由县气象局和县防火办即时向社会发布。同时,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分别用红色(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橙色(高度危险、容易燃烧)、黄色(中度危险、较易燃烧)、蓝色(低度危险、难以燃烧)表示,其中一级、二级为高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1.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林业单位要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领导带班,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了望台观察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违章用火行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作好扑火准备,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动。
3.1.2 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林业单位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息通知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有关人员。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了望台观察员严密监视林区各种火情,同时增派护林员在入山路口和重点部位站岗设卡,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处于临战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队伍在15分钟内集结出动。
3.1.3 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林业单位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知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重点林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林区护林员、巡查队员、了望台观察员严密监控林区火情,林区林缘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主要入山路口、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严防死守。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伍集中待命,接到扑火命令后,在5至10分钟内集结出动。
3.2 预防监测
3.2.1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林区火情热点变化情况。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
3.2.2 人工影响天气
由县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发展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四、火灾应急处置
4.1 火情报告及处置
4.1.1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和责任第一时间就近向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林业单位报告或直接向县防火办报告。
4.1.2 各火情观测点、了望台及护林巡查人员,一旦发现获得火情报告,立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以最短时间向所在林业单位报告火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4.1.3 各级防火办、林场(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包括气象卫星监测、民航部门报告),接报人员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发现火情报告人的姓名,时间,位置,火势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4.1.4 乡镇政府(林场、林业站)接到火情报告的,立即向县防火办报告情况,县防火办要尽快核实情况,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
4.1.5 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准确详细记录火灾情况,立即向县防火办主任、带班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报告,并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待情况核实准确后,由常务副总指挥向总指挥汇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办。
4.1.6 县防火办根据火情,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召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扑火方案,调集扑火力量,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并组成县火场前线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导扑救。
4.1.7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一般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县林业局、县防火办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反馈火场情况。当较大森林火灾难以控制可能上升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急赴火场,指导扑救工作。
4.1.8 县防火办接到市防火办或市气象遥感中心监测到的火点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火点发生地的乡镇(林场、林业站)查明情况,随时保持联系,同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发现火点地的乡镇(林场、林业站)应立即组织人力核查,通知本乡镇(林场)半专业扑火队待命,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县防火办,县防火办再将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火办。
4.1.9 预案启动后,当火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向市防火办报告。
4.1.9.1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1.9.2 跨越市、县区域的森林火灾;
4.1.9.3 扑救难度大有可能上升为较大森林火灾的一般森林火灾。
4.2 火灾扑救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所在地人民政府(林场、林业站)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采取以下有效处置:
4.2.1 扑救原则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时,可将火场划分为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责任,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各战区前线指挥部,由各战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战区的扑救工作。
4.2.2 扑火力量组织调动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乡镇(林场)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严防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打火头。扑火力量的组织调动分四个梯队进行:
第一梯队:发生火情,乡镇、林场半专业扑火队和附近群众、林场(林业站)职工快速集结,组织扑救,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第二梯队集结待命。
第二梯队:当火情上升为一般火灾时,由县专业、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快速赴火场扑救,第三梯队集结待命。
第三梯队:当一般火灾难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扩大蔓延或已经上升为较大森林火灾时,调动县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及相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第四梯队集结待命。
第四梯队: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全县总动员,调动所有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联合扑救。由县政府调动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队队员及全县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按照跨市、县调动扑火力量的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内专业扑火队、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扑火。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森林消防、民政等部门,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4 救治伤员
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组织卫生、医疗部门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5 善后处置
要组织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森林火灾造成居民和林业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组织造林,恢复植被。对因扑火伤残、牺牲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前线扑火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信息报送
发生火灾的乡镇(林场、林业站)防火指挥部每日下午4时向县防火办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县防火办根据火情动态和火场综合情况,编写《火灾综述》,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火办。
4.2.8 信息发布
凡涉及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火办统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较大森林火灾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对外发布前须经县防火办审定,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署意见后,新闻单位方可发稿;重、特大森林火灾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对外发布前,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由总指挥签署意见后,新闻单位方可发稿。有关新闻单位、新闻媒体派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时,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批准;采访记者在采访中要严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擅自进入扑火一线采访。
4.2.9 火场清理留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一般火灾留守24小时以上,较大火灾留守48小时以上,重大以上火灾留守72小时以上。留守火场人员要及时观察火场动态,随时保持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分部的联系,及时报告情况。
4.2.10 火场检查验收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经检查,火场清理达到无火、无烟、无气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终止应急响应。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火场,由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由市、县、乡三级防火指挥部共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
4.2.11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五、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调查,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联合组织。森林火灾损失调查评估由林业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参加。
5.2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的森林公安机关首先要组织警力调查起火原因,侦破火灾案件。火情和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所在乡镇派出所配合。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县公安局直接指挥侦破,组成由县森林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侦破工作。
5.3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林场、林业站)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延安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县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乡镇(林场)扑火需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在扑救火灾过程中,扑火所需食品、饮水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林场负责购置和发放。
6.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6.3 运输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己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七、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1.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7.1.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7.1.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7.1.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防火办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年一次,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