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11 10:47:20    资料来源:中国招商网    责任编辑:张园

为鼓励中外客商来投资置业,促进泊头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引进市外、境外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兴建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4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3亿元或外方出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或外方出资300万美元—500万美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招拍挂外,市财政给予每亩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到位。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三条 凡是引进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综合地价,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成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3年。

以上免收费项目,代省收取的除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市外境内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40%、3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3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20%、10%、1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引进境外独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

外方出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30%、20%奖励企业;

外方出资100万—500万美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七条 为鼓励企业高管安心工作,对新建引进内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奖励3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6名高管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第八条 财政奖励政策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商务局(园区内企业报工业区管委会),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五章 审批服务

第九条 市商务局成立“项目服务中心”, 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代办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属泊头市职权范围之内的,各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招商引资投资企业的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转报的,或因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市纪委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外商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引进企业检查报批”制度。凡是引进的内外资企业均为重点保护企业。各执法部门进企业例行检查、收费,必须事先向市纪委优环办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且事先要与企业预约。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静营期”制度。每月1日-24日为企业的“静营期”。在此期间,除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检查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改确需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外来客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开放工作的县级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商务局组成,日常工作由商务局负责,联系电话:5562005。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向市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企业警务室,及时了解企业周边社会治安情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为企业生产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 为方便外商在泊头生活,对来泊头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市委、市政府委托商务局统一发送客商证。外来客商生活社交方面可以享受免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免收外来人口暂住管理费和子女入学、入托插班费。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的1‰(或按一次性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后兑现奖励。

第十八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规定不符的,依此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此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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