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办理材料 |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各一份; ?????? 3、设施设备清单; ?????? 4、管理制度文本; ????? ?5、申请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合格—发证。[大型种畜禽场(万头养猪场、5万只养鸡场、3000只养羊场、500头养牛场)和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办理部门 | 洛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法定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洛川县南门老畜牧局院内二楼201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911-362601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