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指南 |
申请条件 | 小规模的排污企业(单位) 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2、排污口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总量控制的要求; 4、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5、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6、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通过有效性审核; 7、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报告;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三)排污申报登记;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资料 2、现场核查 3、提出办理意见 4、核准、签发 5、发证 |
办理部门 | 洛川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洛川县府北街东段移动公司隔壁环保局3楼305办公室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办理时间 | 早上8::0-12:00 下午2:00-6:00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11-2691202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