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 |
申请条件 | 1、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3、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对申请低保家庭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 5、县区民政部门复审核实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做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将低保金拨付个人账户。 |
办理部门 | 洛川县低保办 办理地点:各乡镇民政站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务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11-3633004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