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申请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执法人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局审批领导小组。 |
办理材料 |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出具相关证明:⑴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⑶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⑷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⑸县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
办理流程 | 审批领导小组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由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
办理部门 | 洛川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www.365-818.com综合大楼6楼611办公室 |
办事依据 | 1、《收养法》;2、《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办理时间 | 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11-3939611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