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1、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2、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注意事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2、原居民身份证;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 注意事项:对16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县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办证窗口办理。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携带《户口簿》,如属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或有效期满换证的可到办证窗口办理。属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在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之日前二个月办理换证手续。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到办证窗口办理。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身份证的,应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注意事项:1、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2、对16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县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
办理部门 | 洛川县户籍科 办理地点:洛川县府前街政务大厅二楼31号窗口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办理时间 | 早上8:00-12:00 下午2:00-6:00(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911-3626569 |
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遗失补领,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初次申领,工本费20元。 |